窃书、损毁书刊如何处理?
发布日期:2010-06-13 0:00:00 |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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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毁书刊的,按以下规定处理:(一)有意对借阅的书刊撕页、挖图等,责任人应购买与被损毁图书相同之原书刊抵赔。无法抵赔的,应按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赔偿。图书馆同时有权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。(二)损坏图书条形码、遗失书名页或图书封面,赔偿2—5元。
盗窃书刊的,按以下规定认定和处理:(一)未办借阅手续而将图书期刊带出馆外,或撕割书刊,一经发现,即作窃书论处。盗用他人校园卡(借书证)借书,或用“调包”作弊手法,将书刊占为己有,按第五条处理。(二)对于窃书者,一经发现,由图书馆追回图书。无法追回的,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赔偿。图书馆可责令窃书者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并予以通报批评,或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处理。情节严重者,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;触犯刑律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